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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曹县支公司违法遭罚拒承保摩托车事

来源:保险 时间:202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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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银保监罚决字〔〕30号)显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诚财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存在拒绝承保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6月18日,菏泽银保监分局至该公司实地调查,询问前台出单岗工作人员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投保情况,得到不做摩托车保险(含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答复。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菏泽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安诚保险曹县支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安诚财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安诚财险成立于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40.76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安诚财险的大股东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1.04%。安诚财险菏泽市曹县支公司成立于年9月29日,负责人为刘行历。

相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菏银保监罚决字〔〕30号)

菏银保监罚决字〔〕30号

当事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曹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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