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产品、服务的更新换代及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保险欺诈也日益呈现出了专业化、团伙化、区域化、复制化、虚拟化、复杂化等特征。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国际上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平均在10%-30%左右,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也已上升至10%以上。什么是保险欺诈呢?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年中国保监会颁发《反保险欺诈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欺诈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保险欺诈的类型1、匿名就诊或不就诊,带病投保。投保前发现患某种疾病后为规避日后医疗、身故等风险,先假借他人名字就诊或销毁已有的相关证据,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纯属有预谋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多发生于投保后短期出险的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2、先出险,后投保,俗称倒签单。常见于意外伤害保险,利用意外事故的外来性、突发性等特点,将本来在投保前发生的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事故。3、冒名顶替,假借他人保险单申请理赔。常见于亲戚朋友之间或雇主与雇佣之间,发生保险事故后有保险单的一方自愿将保单借给无保险单一方使用。4、疾病套意外。常见于跌倒摔倒、扭伤、擦伤、猝死等情况。对于某些疾病在实务中界定是否意外比较困难且意外险具有高保障、低保费的特性,故给疾病套意外带来了可能。5、虚构保险事故,骗取理赔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保险事故,并出具伪造的证明材料申请理赔,企图通过保险公司快速理赔、自动化理赔的空子。举个小小的栗子:年7月,深圳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宾利欧陆牌轿车司机易某向该公司报案,称5分钟前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与三者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标的车司机,司机称交警已前往现场,因标的车变道压线,口头判定标的车全责,现场未开单,也未发送定责短信,其自行拍摄照片后已经离开了现场。后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且与照片比对,发现虽然标的车前杠、叶子板和大灯受损严重,但与三者宝马车碰撞的痕迹并不相符。通过调取现场路段高清摄像头,发现标的车于当天出险前,右前部就已经受损,受损部位和受损程度与司机提供现场照片完全一致,由此可断定司机报案与证据严重不符。经过多次沟通劝导,司机最终承认骗保,撤销案件。6、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受益人为骗取保险公司高额的理赔保险金,故意铤而走险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等意外事故,是有预谋的目的性明确的欺诈行为,被业界称为硬欺诈。举个小小的栗子:李某于年9月先后在三家保险公司为其前妻赵某投保高额意外险,含有驾乘险责任,累计保额万元,指定李某为保单身故受益人。投保后仅一月,李某驾车外出,赵某乘坐在副驾驶位。车辆与前方停靠的货车相撞,至赵某当场身故。李某仅受轻伤。经警方和保险公司共同调查,最终确认为李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加害赵某企图骗取高额保险金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为骗取保险赔偿,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施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实施保险欺诈活动人员将承担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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