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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保险人不得依保险合同确定代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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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管辖案」被代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础关系,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关系,与实体争议联系最为密切,具有实质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可以将代位人视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在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确定管辖时,只能依其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断然无权依该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确定。

基本案情

年6月1日,甲保险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车牌号为京Axx。年11月18日,丙驾驶京Axx行驶至朝阳区某高速公路上时,与丁驾驶的冀Gxx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京Axx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丁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依约,向被保险人乙公司赔偿保险金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甲保险公司于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丁赔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丁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某高速公路上,京Axx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东城法院裁定对甲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2.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本案中,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没有管辖权,应裁定不予受理。3.最高法: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实务思考

1.保险人代位求偿请求权基础分析:(1)谁向谁:保险人向第三者(2)依何规范:保险法第60条。构成要件如下:-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负侵权责任-保险事故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3)主张什么: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被保险人请求第三者赔偿。2.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管辖的确定,应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法律关系确定,而不能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确定。3.为什么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究其实质,被代位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础关系,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性关系,与实体争议联系最为密切,具有实质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可以将代位人视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在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确定管辖时,只能依其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断然无权依该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确定;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财产保险关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即告终止,无法再依此关系提起诉讼。

附:法律法规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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