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保险 >> 保险市场 >> 正文 >> 正文

法官眼中的承保风险保险责任判断与保险合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10
治疗白癜风的著名专家 https://m.39.net/disease/a_5436994.html

通常而言,合同的解释是指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其达成的合同条款的理解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合同的解释过程其实是法官从事主观行为的过程,而法官用以确定合同条款含义的方法实际上是多样化的,因此,有学者认为,合同的解释是法官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判断合同当事人对其的达成的合同条款具有何种含义的过程(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那么,当保险争议发生后,法官如何理解保险合同?如何解释合同?

一、最高院: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对特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裁判逻辑

对于保险人是否应当对特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度,首先应当分析事故原因和保险承保范围,认定全部或者部分事故原因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然后审查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条款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存在法定除外责任所涉原因,认定保险人是否有权根据约定或者法定除外责任相应拒绝赔付;最后根据保险承保风险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构成情况)相应确定保险人最终所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最高法民再号,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合议庭成员:余晓汉、任雪峰、黄西武。

二、上海高院:投保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损失系承保风险,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沪民终号,合议庭成员:张雯、周燡、董敏。

三、湖北高院:保险责任条款不是必须由保险人做明确说明后才生效,而是在投保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责任条款是保险条款中的核心条款,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与范围。免责条款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责任作出的特别约定,使其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保险责任条款不是免责条款,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必须由保险人作明确说明后才生效。据此,涉案保险合同中上述关于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在赵投保人投保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投保人在投保后,驾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非营业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的约定。

裁判文书:()鄂民申号,合议庭成员:任辉献、陈茁、王赫。

四、浙江高院:保险法对保险条款的三项规制规则

为了矫正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实质不平等,保险法通过订入规则、内容控制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对保险条款进行规制。订入规则要求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对责任免除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能订入合同、不产生合同效力。内容控制规则是指,在免责条款产生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如相关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则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不利解释规则是指对合同条款的适用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能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免责,应从合同缔结、效力及解释三个环节逐层递进分析。

裁判文书:()浙民再61号,合议庭成员:苏虹、陈艳艳、陈肖。

北京,朝阳门,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五、南通中院:意外险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类别为非营运汽车,被保险人因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不适用《保险法》第17条关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生效的规定

保险单中对保障内容、保障项目的约定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内容清晰明确,并无歧义,属通常人能理解的范畴,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适用保险人未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综上,案涉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裁判文书:()苏06民终号,合议庭成员:张敏、王作杰、刘丽云。

六、北京金融法院:机动车的认定系事实认定范畴,在法律规定了机动车定义的情况下,不能一律以保险公司系格式合同提供方为由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

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对于机动车的定义产生分歧,应该以法律规定为准,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仅以保险公司系提供合同一方为由将所有内容一律适用格式条款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并不符合格式条款及不利解释原则的设立宗旨,亦不利于保险机制分担社会风险作用的发挥和保险行业的发展。故对于机动车的认定系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格式条款中对于法律责任承担与否或权利受限与否的理解存在争议需要解释的内容,即对案涉电动三轮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不应视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情形。

有必要强调的是,机动车的概念系一个开放性概念,电动车行业的产生和发展表明法律给科技发展预留了足够的空间,电动车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给电动车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而保险是对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商业保险有别于社会保险,在商业保险领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仅仅是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之区别,其本质区别是二者引发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群体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存在巨大差异。

裁判文书:()京74民终号,北京金融法院年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合议庭成员:林文彪、江锦莲、陈广辉;()京民初号,审理人员:刘芳。

七、海淀法院:保险合同中关于突发急性病的定义内容,是对保险责任中突发急性病范围的厘定,而非对具体保险责任的免除,不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结合保险性质、投保期间等因素对突发急性病的范围进行确定并将相应内容记载于保险单“特别约定”处,应属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保险单中载明的有关突发急性病的定义条款,应属保险合同的有效条款(突发急性病定义为:保险责任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其次,“右侧输卵管妊娠流产”虽属《GB/T-疾病分类与代码》中编码为O00.的“输卵管妊娠流产”,应认定为医学上的“疾病”,但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急性病”,还需结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予以认定。从保险单中有关“突发急性病”的定义内容来看,相应保险承保的“突发急性病”除应满足“保险责任生效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须立即接受治疗”的特征外,还应排除既往疾病、慢性病等特殊疾病。本案所涉及的“输卵管妊娠”属于医学上常见的异位妊娠,无论从医学常识角度还是从生活常识的角度,都属于“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应认定为合同约定的既往疾病范畴,进而被排除在“突发急性病”范畴之外,其因“右侧输卵管妊娠流产”而产生的境内及境外医疗费用,亦不应属于相应保险责任范畴。因此,被保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的相应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京民初号,合议庭成员:陈聪慧、刘良喜、汉青。

八、海淀法院:保险合同中约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保险金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免责条款

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比例赔付或者给付”应当是指保险公司不按实际损失的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在确定的损失范围内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情形。而诉争保险合同中有关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保险金的约定,系关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残,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由保险人进行不同额度赔付的约定,是基于伤残轻重而确定保险金给付金额的赔偿标准或者计算方式的约定,是保险合同兼顾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合理分担各方的权利义务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上述条款并未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亦未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与损失,故相应条款内容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比例赔付或者给付”,不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裁判文书:()京民初号,合议庭成员:李蜀晋、李绥奇、陈聪慧;()京民初号,合议庭成员:陈聪慧、李绥奇、岳维。

九、最高院: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仅针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包括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非格式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保险人对非格式条款不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是对《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下简称“免责条款”)”的解释。

《保险法》第十七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第二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第二款的理解应以第一款的规定为前提,故第二款中的“免责条款”应指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包括非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

因此,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条款如不是格式条款,则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为非格式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保险人对非格式条款不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以上意见供参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引用案例:()鲁民初号,()鲁民初号。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91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