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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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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通常认为,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乃至整个保险法的基本要素与原则要求,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皆可适用。然而日本有学者认为,生命保险的保险人之给付内容,系一定金额,并不像损害保险有保险利益之概念。我们认为,保险利益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要求,但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和功能不同,必须对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进行区分,并分别作出认定。(二)保险利益的效力(1)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的约定排除或者限制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绝对不具有约束力,但保险利益原则在极少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存在。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CC条款)第11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投保人不知道。”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有这种“不论损失是否已发生”条款,就是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例外,即允许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以后才获得保险利益。如果订有这样的保障条款,即使保险利益不存在,保险人也应承担保险责任,但前提条件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是否灭失并不知情。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将保险作为賭博的工县,以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企图牟利。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依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金,并非其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而受到损失,而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米系,即亲属关系或信赖关系。所以,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并不具有估价损害的意义,但在相当程度上可以排除投保人可能进行的赌博、投机或者谋财害命行为的发生以肯定投保人的诚实信用,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验合同的成立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也有意义保险利益应当何时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数力,对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早期国的一个险条例要求订约时和损失发生时均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6条定:“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数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如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在知跷损失发生后,不能由于采取了任何行为或抉择而获得该项利益。”从此以后,这一规定为国际上通用。现代保险理论普遍认为,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存在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则他没有受到损失,也不能获得补偿。反之,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没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他已经获得该财产的保险利益,则他遭受了实际损失,应获得补偿。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存在,否则合同无效。但是,在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时间内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我国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作出了规定,即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三)保险利益的归属对于保险利益应存在于何人,应区分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不同。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利益是指人身依附关系和信赖关系。保险利益要求在投保时存在,并不要求在合同效力维持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且,人身保险并不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因此,保险利益应为对投保人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但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来说,现代保险理论普遍认为,保险利益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而投保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而且,财产保险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保险,有损害才有赔偿。而被保险人是财产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只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因此,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必须具有保利益,才会因保隐标的要损,灭失而受到损所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大,仅在人身保障中存在。从本质来说,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被保险人授予的,受益人本身并不一定是受到损害的人。因也无须强调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我国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验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要求。而且,《保险法》进一步规定应区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归属,即“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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