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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数据报告火灾保险相关纠纷法律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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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二、研析案例来源

三、研析案例简况

四、常见拒赔理由及律师分析建议

(一)拒赔理由:不明原因火灾

(二)拒赔理由:车辆自燃

(三)拒赔理由:第三人侵权

(四)拒赔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拒赔理由:未告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拒赔理由:案涉标的不符合保险约定

五、常见争议焦点及律师分析建议

(一)保险合同中免赔额等约定是否适用

(二)鉴定费、公估费用等承担问题

(三)庭审中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公估、鉴定程序

(四)是否支持利息损失

六、总结

01

前言

年11月21日,河南安阳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8人不幸丧生。这场火灾使无数家庭付出了无法弥补的痛苦和苦难,也再次提醒我们,重视安全生产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同时提前购买火灾保险也是至关重要的。火灾的突发性和毁灭性无疑是我们面临的巨大风险之一。无论是居民楼、商业大厦,还是工厂、仓库,都有可能成为火灾的发生地。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导致巨大的财产损失。而购买火灾保险的好处不仅仅在于赔偿损失,还可以为受灾家庭或企业提供安心和保障。因此,火灾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得到应得的足额的保险赔偿款,也是火灾保险案件的核心要点。

编者团队通过分工合作进行案例检索,对近三年全国各地审理的火灾保险纠纷的件案例进行研究,在本文中对火灾保险的相关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附上对应的典型案例,提出法律风险和对应建议,希望对面临相关纠纷的个人、企业及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02

研析案例来源

案例来源:Alpha

检索条件设置:

1、裁判时间:年6月1日-年6月1日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守方当事人包含:保险

4、文书类型:判决书

5、法院认为包含:火灾

6、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数量:件(检索得到案件件,排除重复案件、跟火灾无关的案件,最终得到有效案件件)

数据采集时间:年6月2日

03

研析案例简况

通过阅读年6月1日至年6月1日全国范围内关于“火灾”的保险纠纷的一审案件,可以发现火灾保险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其一,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及转移风险的需要,近年来的火灾保险诉讼案件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其二,保险标的物种类丰富,既有常见的机动车、房屋、公司、工厂、机器设备等,还存在林地、鸡舍、某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等特殊标的物。其中保险标的为机动车的案件数量最多,高达95件。究其原因在于,考虑到车辆可能遭受的风险和保护车主及第三方的需要,绝大部分的车主会购买商业险来增加保险保障,降低事故后的个人负担;

其三,保险产品类型丰富。基于多类型的保险标的物种类,保险产品的类型也呈现多样化,包括机动车相关保险、财产相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公共责任险、物流相关保险、货物相关保险等。还有一些小众的保险产品,例如林木火灾保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其中数量最多的是机动车相关保险案件,高达84件,原因在于标的物为机动车的保险案件数量最多。其次是数量为31件的财产基本、综合、一切险案件,原因在于财产相关保险的标的物种类范围大,包括可动财产如办公设备、机器设备、库存商品、车车辆,也包括不可动财产如房屋、工厂、仓库等固定建筑物。

接下来编者将归纳常见的保险公司火灾保险拒赔理由及常见案件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具体研究分析,提出法律风险和对应建议。

04

常见拒赔理由及律师分析建议

(一)拒赔理由:不明原因火灾

1、前言

火灾事故后,在部分情况下,即使消防部门介入调查,最终仍然无法查清具体的火灾原因,对于该种情形,我们通常称之为不明原因火灾。对此在一般的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产品中,其保险合同通常会约定,不明原因火灾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以此来拒绝赔偿。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具有大量争议。

2、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案例

(1)“不明原因火灾免赔”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皖民初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爆炸等,人保苏州分公司应予赔偿,虽然其以第九条进行抗辩,经审查,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人保苏州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刘义毛履行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院对人保苏州分公司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

(2)被保险人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即使案涉火灾性质、原因不能确定,也非其原因所致,不能以此作为拒赔依据。

()苏民初号

本案中,被告认可案涉车辆损失系由火灾导致,同时原告为保险理赔在事故发生当天即报险,消防人员在起火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就原告自身能力而言已经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全部证明和资料,消防部门未就火灾原因作出认定书,并非原告所致,也非原告能力所及。此外,案涉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报险,已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被告自火灾事故发生到本案诉讼,有足够的时间对车辆是否系自燃、被保险车辆是否因此受损作出核定并收集固定证据,但其未能及时调查履职。因此,即使案涉火灾性质、原因不能确定,也非原告原因所致,不能以此作为拒赔依据。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投保了车损险和自燃险,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案涉车辆发生火灾损坏的事实,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的拒赔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3、法院判保险公司拒赔案例

(1)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

()鲁民初号:

原告白建彬在投保时签署有《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及“投保人声明”,确认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已对相应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已进行明确说明和特别提示;原告在新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年7月25日《询问笔录》中,回答亦显示其知晓车辆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并表示“没必要火调了”。在新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于年8月7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将着火车辆处理,致使无法查明车辆着火原因及评定车辆损失,且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处理时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新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于年8月7日,作出的新消火认字()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确定车辆的着火原因,亦不能进一步确定属于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综上,原告白建彬要求被告太平财险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粤民初号

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在年8月5日,原告灭火后,没有报警,隔天清理场地后继续开工,至年8月16日才向原告报案,在安监部门笔录中,除赵明德称看见起火经过外,其余接受询问的人员均表示不清楚起火原因或当时不在场,赵明德的陈述为其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实火灾起火的经过、原因,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被告并清理了现场,导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对此存在重大过错

4、律师分析及建议

(1)在不明原因火灾的案件中,法院倾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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