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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统筹险是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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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家庭轿车、各式货车、运输车成为各类道路上的主角,尤其是各种重型车辆带有霸占道路的先天“优越性”,视线好、保险险种全、驾驶员专业等等,出了个别事故也不用担心,保险限额足够赔了。

但你知道保险有时也不“保险”吗?近期栖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万的保险没用上,还得自己掏钱理赔。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往下看~

案情回顾

年9月,李某驾驶超速行驶的重型货车沿山东省省道线行驶,至省道与某村道交叉口处时,与范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汽车相撞,致范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范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的车辆挂靠在某商贸公司名下,该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保险万元。

范某提起诉讼,主张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统筹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焦点为被统筹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统筹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定义车辆统筹是指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办理车辆统筹业务的公司,主要以交通运输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和地方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为主。

其次,统筹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的业务范围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未纳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之下,更多的设立条件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部分统筹公司系运输行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其监管部门等同于无,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人员流动随意,联系方式更换频繁,大大增加了该类公司和组织倒闭破产的风险。

第三,统筹保险合同系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签订的,该合同只能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合同相对性),在事故中受伤的第三者无权就该合同双方约定条款主张权利并要求合同的哪一方履行义务。统筹保险并非《保险法》规定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统筹保险合同方无法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对合同外的第三者给予赔偿。

第四,因统筹公司设立和注销的宽松性,该类公司生存周期较短。在统筹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经常会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赔偿权利,从而在执行阶段出现困难。

综上所述,范某的各项损失,应当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以外的其余损失应当由被告李某及其挂靠的某商贸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险不“保险”的案例,在现实社会中,各种车辆不断增多,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好在人们的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大型运输车辆因其自身的危险系数整体较高,大多数运营车主都能依法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为万、万,甚至万的商业第三者附加险也不在少数。买保险本就是为了投保人买一份安心,但现实中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为节省成本购买统筹保险,最终导致发生事故后由自己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运输公司及运营车主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依法、依规购买的保险关键时刻才能“保险”。

承办法官:李玉梅

案例编写人:李玉梅

原标题:《法官有案说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统筹险是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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