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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合理提示免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8

年12月,某运输公司为其承运的风机叶片在宁夏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该保险公司向其签发了保险单。

同月3日,风机叶片在运输过程中尾部撞到山体导致折损,经检查叶片已无法修复并报废处理。

后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是承运车辆上的风机叶片尾部与山体碰撞导致叶片受损,并非是承运车辆与山体发生碰撞,根据《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于此次事故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该运输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付。

判决结果

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明知风机叶片属于超限超长货物,其对于叶片在运输中的风险应当有所预估,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标的为货物的运输风险,当货物装载到运输车辆上,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车辆与货物应为一个整体,而不能将二者单独区分开来。

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

法官说案

货物运输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加强对运输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适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据以免除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义务,而是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把握免责条款的目的,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使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以此及时、有效地弥补保险事故损失。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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