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理人传媒旗下《中国保险家》杂志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罚单近期密集抛向保险业。年一季度,25家财险公司共被罚款.6万元,26家寿险公司共计被罚.8万元。在罚单中,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编制虚假报告材料、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等高频词汇,在近几年的行政处罚书中也年年出现。
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禁而不止的背后驱动力,是在保险传统代理人销售模式下,保险公司基层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公司拓展代理人队伍的“人头费”等内部政策漏洞,虚假招聘代理人以骗取费用。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做法已成为行业里的“潜规则”和公开的秘密。
此外,中国人寿前员工“举报门”事件,中国人保“假黄金”案、“假保单”案,以及各种拒赔、骗保等各种事件甚嚣尘上,并在互联网上不断发酵,给相关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保险公司的应对显得进退失据。
应该看到,今天的互联网对传统保险公司来说已变成一个外部监管的“舆论”放大器。因此,声誉风险管理成为保险机构的当务之急,而“声誉”也将成为保险机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以加大对市场乱象的整治力度。年一季度,银保监各级监管局开出的行政处罚金额和罚单数均继续走高,更大大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统计显示,一季度保险机构被监管机构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共人,共计被罚款.8万元,人均被罚3.68万元。
年一季度,中国银保监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共开出张罚单,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被罚款总额达.7万元。其中,25家财险公司共被罚款.6万元,26家寿险公司共计被罚.8万元,约62家保险中介代理机构被罚.3万元(图表1)。
与年同期相比,无论是罚款金额还是罚单数量,均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年一季度保险机构共被罚款.3万元、罚单数张(取普华永道数据),年一季度这两个指标分别增长6.83%、4.26%。
财险公司被罚金额约占6成
年一季度,财险公司被罚金额占到全部保险机构的58.77%。被罚名单排名前三的是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分别被罚.4万元、.4万元、万元,且这三家公司的合计被罚金额又占到全部财险公司的57.73%(图表2)。
寿险公司被罚金额占到全部保险机构的29%,被罚金额排名前三的公司分别是阳光人寿、中国人寿、富德生命人寿。年一季度,阳光人寿共收到银保监会各级机构及人民银行开出的13张罚单,共被罚.5万元;中国人寿收到11张罚单,共被罚款万元;富德生命人寿收到10张罚单,共被罚款万元(图表3)。这三家公司合计被罚金额占到全部寿险公司的45.54%。
财险“套取费用”,寿险“欺骗投保人”
从被处罚的原因来看,财险公司主要因为套取费用(含: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虚列费用等)、编制虚假资料(含:财务数据不真实)、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未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地等。其中,因以各种手段套取费用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最多,共达65个案件(仅计算违法公司罚单数),在总的处罚案件中占比44%(图表4)。
而且,被罚财险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主要动因,大多也是为了套取费用。这从监管机构公布的具体违法行为中可以看得异常清楚。
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于年1月15日开出的罚单显示,人保财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项,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共计被罚款93万元。第一项是编制虚假材料,即年1-6月通过伊犁思诺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飞猪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编制虚假劳务费、数据服务费共计.37万元,用于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购买便民服务站电子设备等。第二项是利用保险经纪人虚构保险经纪业务套取费用,即年1月-年6月,通过天津协和万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虚构保险经纪业务,虚列经纪费共计29.75万元,用于购买便民服务站电子设备等。
年1月,山东省济宁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的处罚决定书,缘由是年5月14日,该支公司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纸张费的名义向某广告公司报销2笔费用合计元,随后的年5月26日,该广告公司支付元至中华联合财险梁山支公司内勤人员赵某个人账户,经确认,该费用实际用于结算手续费和人员考核奖励。
山东烟台银保监分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将自身业务人员直接开展的业务虚挂为永保代理部分的代理业务,造成业务数据虚假,涉及保费.15万元,存在业务资料虚假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国寿财险烟台中支责令改正,处罚款50万元;对刘树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管瑞岩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事实上,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中介业务等种种手段套取费用,已成为财险公司违规经营中的最大“毒瘤”,监管机构年年处罚,但屡禁不止。年伊始,黑龙江银保监局就挥出重拳,严罚国寿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三大造假违法行为,包括虚假下调车险和农险未决赔案估损金额、虚列费用、编制虚假报告,公司被罚万元,法人代表王新军个人被罚30万元,均创下今年以来公司和个人的罚款之最。
如果说“套取费用”相关的违法经营行为背后,是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管理者在利益驱动下的选择,那么“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的利益”,就是财险行业同质化竞争的一种投射。
在上述的中华联合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被罚事项中,济宁银保监分局查实了该公司承保了投保人为李某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员工杨某向投保人配偶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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