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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故事买了保险,不幸身亡后却遭拒赔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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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事故不幸身亡后

投保公司却以“肇事方投保的公司赔偿过”拒不理赔

这个理由成立吗?

法院将如何判?

案情简况

年4月,杨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为其丈夫李某(化名)及子女。保险合同中注明: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为56-80周岁,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元……

年10月某天,被保险人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李某医疗费、丧葬费。A保险公司支付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元及6天住院津贴元,剩余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尚未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杨某及其子女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A保险公司表示不愿承担剩余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并称这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属于非医保范围,且该款项已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B保险公司赔偿完毕。

肇事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赔偿过,A保险公司就不用再赔偿了吗?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此条款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赋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另外向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此外,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系基于保险合同关系,这与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因侵害人的过错获取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保险人不能以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赔偿为由拒绝保险理赔。

本案是基于杨某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涉案交通事故属于该险种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李某(68岁)已死亡,原告杨某及其子女系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被告应将上述保险金赔付给四原告。

嵩明法院判决

由被告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某及其子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元。

编辑制作:张蕊

一审:张蕊

原标题:《买了保险,不幸身亡后却遭拒赔,嵩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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