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在经过一年多的重症抢救后,又休养了一年,重生后从此有了大家保险。
曾经被监管部门称作为野蛮人、妖精、害人精言论下,保监会分别对前海人寿、恒大人寿进行“顶格”处罚,但是安邦系旗下的险企似乎处于安然无恙状态,有一种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姿态。但是这种看似风平浪静的表面酝酿了一场不可预料的大风暴。
这场风暴终于在年5月5日到达了安邦集团下的寿险公司。此后,安邦保险的形势在风暴中走向崩塌。
原保监会在年6月就派工作组进驻安邦保险集团,督促安邦保险集团改善经营管理。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偏离保险溯源的经营发展,长期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收购,这是一种积累了很多年的系统风险。
这匹保险界的黑马已经脱离保险轨道很多年,就算监管部门工作组进驻也无法让它再回来。
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限公司实施接管。内容包含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和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保险法》第条规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依法延期接管的公告。为巩固接管取成果,积极推进安邦集团转入.正常经营,依照《保险法》第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将安邦集团接管期限延长一年。
《保险法》第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年2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公告,根据《保险法》第条规定,从安邦保险集团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基本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
银保监会依法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后,在资产处置、业务转型和拆分重组方面采取了多个监管措施。在确保稳定的同时,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挂牌等形式,坚决处置出清与保险主业协同性不强的海外资产,还有非核心的金融牌照,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亿的各类资产已经或正在剥离。
安邦保险集团“倒台”,对于购买安邦保险的消费者却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还是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安邦保险的解体对于广大客户来说是最坏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安邦保险的寿险客户、还是财险客户、还是养老健康险客户都不用担心,所有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然会得到维护。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至于非人寿保险合同,则由保险保障基金对其进行救助。
为切实化解安邦集团风险,银保监会剥离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批准设立大家保险集团。年7月,保险保障基金和中石化集团、上汽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6亿元,并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安邦资管的股权,同时设立大家财险,依法受让安邦财险的部分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至此,曾经的安邦保险集团已经正式成为历史,由大家保险集团取代。
安邦保险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了大家保险公司。因此,安邦保险公司所有的客户都成为了大家保险公司的客户,以前由安邦保险签发的保险合同现在或将来均由大家保险公司兑现保险责任,而且,所有责任的兑现,均依据原合同内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
大家保险集团接管前安邦集团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
保险保障基金是根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形成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
维持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充足性是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遴选并引入优质的资本作为新公司的战略性股东,实现保险保障基金的安全有序退出是后续风险处置的关键工作之一,也是安邦保险集团能够真正脱胎换骨的关键所在。
安邦保险集团的经营发展再次给我们保险业敲响了警钟,在保险与金融不断融合发展的背景下,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形势依然严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仍将是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当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现代保险监管“三支柱”框架,以及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端和资本端的穿透式监管,识别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从而使偿付能力监管发挥风险预警功能,守住风险底线;监管部门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必须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完善对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的识别和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对于当前和未来的保险业来说,面对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在经营上应当始终坚持“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着力发展保障型业务,使保险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切实服务于广大人民的风险保障需求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树立长远的发展目标,坚决守住风险底线,实现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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