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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8

很多保险从业人员的朋友圈里都有这样一句宣传语:人身保险可以避债。

那是不是购买了人身保险,欠的钱就不用还了?

答案是:还真不一定。

之所以市场上曾有“保险产品可以避债”的说法,原因大概是以下两种:

一、一方面由于是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只停留在表面上。

二、另一方面是以前一些保险产品没有被强制执行的案例,让大众产生了误解。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避债的说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这条规定,当债务人购买了人寿保险,债权人不仅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同样不能要求用保险金偿债。

不过,这条规定的关键词在于“保险金”,意味着只有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了,保险金的给付才不受干预和限制。

实际上,部分法院的判决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权益,可以被强制执行偿债。因此,保险金给付不受干预和限制,并不代表买了保险就能避债。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提出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冻结属于其生存金、现金价值和红利等权益。

明确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那什么情况下保险能实现债务隔离?

首先明确两个基本情况:

可以避债的是重疾险等保障型险种。年金和终身寿险则因为其现金价值高,且积累快、增长速度快,具有资产属性,在各地法院执行过程中,会被执行,故该类险种的“避债”属性是相对的。

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是指含有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那么下面让我们来分情况讨论保险避债的避债属性。

在人身保险中,寿险的避债性质最强,也是多数消费者想要利用保险避债的首选,以寿险为主要分析对象,按照投保时间,分为欠债前投保和欠债后投保两种类型。

一、欠债后投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恶意避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欠债后投保就涉及恶意避债的问题,若债务人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却仍然购买保险,债权人可以上诉申请撤销保险合同。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判断“恶意”和“善意”,当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是恶意避债时,就无法撤销其保险合同,其处置方式与欠债前投保一样,分情形而定。

二、欠债前投保

投保以后产生债务通常不被视为恶意避债行为,债权人无法撤销保险合同,具体处置方式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时死亡。

若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债务。

但是若指定受益人为其配偶,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即使债务人死亡,配偶拿到保险金也仍需偿还债务。

若未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给无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财产。

《民法典》将“保留适当的财产”改为“保留必要的财产”,相当于增加了债权人能拿到的金额。

因此,在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遗产须清偿债务。如果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则无须承担还债责任。

第二,债务人作为被保险人时生存。

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还是生存状态,此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即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上诉申请以保单现金价值偿债。虽然大部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人寿保险权益可以执行,但能否强制退保,各地法院的规定不统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可被执行。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强制退保。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并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而广东、北京的高级人民法院则规定,被执行人不同意的,法院不可强制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缴纳保费账户里的款项。

若债务人购买的是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如重疾险,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仍然属于生存状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重疾险保险金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后续治疗,不能被强制执行。

第三,被保险人不是债务人时死亡。

若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被保险人为他人。此时发生保险事故,债务人拿到的保险金被视为合法收入,成为其财产的一部分,认为其有能力偿还债务。

若受益人不是债务人,则保险金不能用来偿还债务。若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债务人以继承的方式领取到的保险金视为合法收入,可以偿还债务。

第四,被保险人不是债务人时生存。

在寿险保单中,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保单属于投保人即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上诉申请以保单现金价值偿债。

看了前面几种情况,大家是不是有点晕啦?

那我们来总结一下:

保险事故未发生,债权人可以根据情况上诉,并维护自身权益,但不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可能无法起到偿债作用;

保险事故已发生,未指定受益人则仍须偿债,指定受益人则不用偿债,除非受益人是债务人本人。另外,清偿债务需要保留继承人或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必要的财产。所以,保险的避债属性是相对的,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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