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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普法篇之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未履行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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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很强,要求合同能够被普通正常理性的成年人理解和认识,要求合同各方都能正确把把合同意图,正确理解合同内容,真实体现合同各方的意思。商业实践中,保险合同往往都是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因此,法律上对保险人有更严格的要求。

依据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提供投保单的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相应的合同对投保人进行说明。

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该提示应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以免责条款的内容投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免责条款的含义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条款,此条款往往会在合同中写明。

免责条款的一般情形:

保险标的本身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其他保险范围外的损失。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未履行说明义务的后果,你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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