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崔春霞撰写的理赔案例分析文章,刊登在年10月15日的《中国银行保险报》。
本文曾影响了山东某地区此类案件判决结果的走向。
导读年10月10日,无锡发生因货车超载导致的高架桥侧翻事故,造成3车受损3人死亡。毋庸置疑,3位死者的损失,将由肇事方进行赔偿。
但是否还有其他保险产品可为死者家属提供更多保障呢?机动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简称“驾乘意外险”)就是一款专为机动车辆驾乘人员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
那么,驾乘意外险的承保范围是什么?如何赔偿?理赔中存在哪些问题?下面我们就结合案例进行介绍。
一、驾乘意外险的赔偿案例
案例1.停放车辆溜车碾轧司机致死,家属获赔保险金50万元
赵某有大货车一辆。年3月,赵某在办理车险续保时,同时投保了身故和伤残保额为50万元的驾乘意外险,保险期间1年。
年7月某日,赵某在山东临沂某钢铁厂送完货后,将车停在路边。当赵某在车下检修时,车辆突然溜车,从赵某身上碾过,赵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该事故系因赵某将车停于有坡度的位置,刹车故障溜车造成,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保险公司向赵某家属赔偿驾乘意外险身故保险金50万元。
案例2.两车相撞司机身亡,家属获赔保险金10万元
刘某拥有小轿车一辆。年2月刘某在A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续保时,另行购买了身故和伤残保额为10万元的驾乘意外险,保险期间1年。
年8月,刘某驾驶车辆,在宁夏泾源县某国道行驶时,不慎与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式货车发生碰撞,刘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刘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约65万元,对方车辆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刘某家属11万元,商业三者险项下根据50%的责任比例赔偿27万元。
后刘某家属又获得A保险公司赔偿的驾乘意外险保单项下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刘某的家属共计获得保险赔款48万元。
案例3.追尾肇事司机致残获赔伤残保险金15万元
山东某运输公司在山东境内经营客运业务。年4月,运输公司为其所有车辆的司机和售票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身故和伤残保额为50万元的驾乘意外险,附加医疗保险金额5万元。
年6月,司机孙某驾驶客运车辆,在山东烟台附近某高速公路,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大货车追尾相撞,孙某受伤。交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孙某送医治疗花费16万元,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就驾乘意外险的保险金赔偿问题,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保险金24万元及医疗保险金5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对伤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理解不同。
孙某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为24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应根据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确定的伤残系数计算,伤残保险金为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主张的计算方式为财产险中适用的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而驾乘意外险为人身险,为定额给付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以保险金额乘以人身险的伤残系数计算伤残保险金。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伤残保险金15万元,医疗保险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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