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特别约定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法规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6、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用语属于专业术语的,应当按照其在专业上所具有的意义加以解释。27、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从保险合同的用词、相关条款的文义、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条款的真实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28、保险合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特别约定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条款为准;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的,以书面约定为准。29、投保单与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内容为准。但保险人未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送达给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后已提出异议,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记载内容为准。30、保险合同内容采用多种记载方式或者出现多个落款日期,按以下规则进行解释:(1)时间在后的约定优于时间在前的约定;(2)手写的约定优于打印的约定;(3)如有批单的,批单优于正文;既有加贴批注也有正文批注的,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案例分享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粤09民终号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韶关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汽车客运南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粤02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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