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预防和减少将来不确定事项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买了保险就一定能够获得理赔吗?我们来看黄岛法院民三庭审结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年8月13日,原告杨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渠道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载明“……近2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或检验且结果异常:血常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功能、肾功能、甲状腺功能……您近2年内是否曾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申请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含本次),且累计保额超过80万元?”原告杨某在被保险人一栏对上述询问均勾选“否”。
年4月9日,原告杨某因甲状腺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年4月30日,原告杨某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但被告拒赔。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理赔义务。
另查明,年6月6日,原告杨某到青岛某健康科技管理公司门诊部进行入职体检,其既往病史为高血压史。原告杨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年一年内在除被告外的另四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额高达万余元。原告杨某曾是某大健康医疗机构的外勤人员,并从事保险销售的工作。
二、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三、
法官说法
人物介绍:郝李丽黄岛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本案中,原告杨某在投保涉案保险时,隐瞒了其患甲状腺结节及在其他多家保险公司多次重复投保的事实,同时,原告杨某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在包括被告在内的共计五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额高达万余元,但其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了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某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四、
温馨提示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保险的赔付不是无底线,而是针对有特定范围发生的事件。因此,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切忌贪便宜心理。保险是射幸行为,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因素进行的投保,尤其对部分保险商家的夸大宣传要擦亮双眼,不能因贪小便宜而盲目投保。二、要弄清保险赔付细节。购买保险时,要耐心看完合同全文,尤其要弄清楚赔付范围及不赔付的情形,不要被销售人员的话术迷惑。三、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投保人要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诚实说明自身身体状况及购买其他保险等情况,否则将面临退赔风险。
原标题:《第2期买了保险就能获理赔?法院判了!——黄岛法院民三庭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8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