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缘由
年2月,小李购买了一份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小李在“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了父亲的名字,在投保书“健康告知”页中所患疾病选项里选择了“否”,之后正常缴纳保险费用。
年11月,小李忽然晕倒,经医院诊断后被确认为恶性肝癌。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她的病情越发严重。在被医生告知时日无多时,她处理起自己的身后事,告知父亲在她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一个月后,小李去世了。
小李的父亲处理完女儿的身后事,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小李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因为他们查询到小李在年曾患过肝炎,并住院治疗数月。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小李的父亲与保险公司协商数次未果,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小李在投保时对自身疾病存在隐瞒,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但我国保险法又有明确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消除,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赔偿金的责任。
现身说法
保险是一种保障,买对了保险会受益一生,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但是很多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获得理赔,就像本案中的小李,因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保险公司的合同中也有明确告知,投保人如隐瞒实情,保险公司有拒赔的权利。
很多投保人看到合同中的这个条款后会打退堂鼓,实际上,拿起法律的武器就能够让自己获得赔偿金。这是因为,新保险法指出,保险合同有不可抗辩的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争辩条款”,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或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使最终结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风险的评估,但经过两年以上时间,保险人不得以此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规则是为了约束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
本案中,小李在投保前的确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她的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此解除合同,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读法心得
保险确实能解人燃眉之急,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例也确实能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但我们不能在保险上投机倒把,需要意识到不可抗辩条例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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