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保险受益人为“法定”怎么理解?
《保险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律上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法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受益人指定为“法定”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法定继承人确定保险的收益人。
2.受益人约定为“姓名”加“配偶”,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身份发生变化,保险金应给谁?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2款: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的,或者是仅约定了身份关系,但是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如离婚),应及时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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