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历时四小时高效调解一起逾两年的疑难复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经了解,年7月19日,潘某某按照江达县某汽车修理部要求,前往江达县卡贡乡检修车辆,返回途中突发交通事故,坠落山崖,严重受伤。
事发后,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潘某某构成工伤,经昌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潘某某出院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江达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江达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江达县某汽车修理部向潘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1万余元。
江达县某汽车修理部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江达县某汽车修理部向潘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1万元;江达县某汽车修理部认为,潘某某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应当从31万元中扣除,故不服一审判决向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积极与原、被告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交流,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诉求后,承办法官就双方争议焦点耐心说理。
经过长达四小时的释法析理,江达县某汽车修理部逐渐认同并认识到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自愿一次性支付潘某某20万元整,并当场履行兑付,双方握手言和。
图为当事人拿到相关费用后向记者展示收款记录。(来源: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第一,潘某某虽系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潘某某系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潘某某构成工伤;第二,潘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昌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九级,其后向西藏自治区江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给潘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万余元;经江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潘某某各项费用共计30.7万元。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该裁决,向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江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潘某某已经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但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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