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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VS保险法前夫和女儿,到底是谁先死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18
案例:李伟和张倩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两人还育有一女李小小。李伟早年丧父,与母亲关系亲密。可张倩花钱大手大脚,不得婆婆喜欢,婆媳关系十分紧张。李伟也多次与张倩沟通,但张倩依然没有改变,且与婆婆冲突激烈,两人最终因此离了婚,女儿李小小由张倩抚养,李伟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几个月,为了庆祝女儿李小小的三岁生日,二人遂决定周末带着女儿去踏青,哪知半路出了车祸,李伟与女儿李小小双双死亡,李倩重伤,突如其来的横祸摧毁了这个家庭,也让这个李倩和婆婆对簿公堂,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处理前夫与女儿的遗物时,张倩意外的发现一张大额人寿保险单,注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前夫李伟,死亡受益人是女儿李小小。看到这张保险单,孩子生前的音容笑貌仿佛就在眼前,张倩做为女儿生前的抚养人随即拨通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就该保险金受偿。前婆婆知道这个消息后,表示也要继承该保险金,双方遂起争执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张倩主张女儿的遗产由她继承包括不限于该保险金,前婆婆主张李伟的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法官对于二人的情况充分了解后,先行予以调解,但双方依然互不让步。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这笔人寿保险金由前婆婆一人继承;李伟的留下的存款、房产等其他遗产,前婆婆与张倩一人一半。拿到这个判决后,张倩迷惑不已。这人寿保单的受益人是李小小,现在李小小已经去世,张倩作为女儿唯一的继承人,理应继承这笔保险金。何况,这存款、房产等物都是一人一半,为何这保险金却只有婆婆一人享有呢?律师点评:在婚姻家事领域,我们首先要注重调解,确实不能调解,那就由法院依据法律进行裁判。本案中法官将李伟及孩子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保险金及存款、房产等其他财物,对于这两部分遗产为什么会发生两种不同继承方式呢?按照《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在同一场事故中,李伟、李小小死亡,不能确定谁先死亡。针对保险金部分,李伟是被保险人,李小小是受益人,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受益人李小小先于被保险人李伟死亡,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李伟的遗产。那么,这笔保险金应该由谁继承呢?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推断作为长辈的李伟先于女儿李小小死亡,那么李小小是否也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呢?我们认为,《保险法》相对于《继承法》来说是特殊法,应当优先适应《保险法》。因此,在保险金的分割上,我们推定受益人李小小先于被保险人李伟死亡,此时,已死亡的李小小自然没法继承该笔保险金,该笔保险金由李伟的母亲一人继承。但是,对于李伟的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我们按照继承法处理,即推定长辈李伟先于李小小死亡,李小小和李伟母亲两人可继承李伟的其他遗产。李小小死亡后,其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母亲张倩继承。因此,对李伟的其他遗产,张倩和前婆婆一人一半,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本案初看令人困惑,一会李小小先于李伟死亡,一会李小小后于李伟死亡,一个人怎么能出现两个死亡时间呢?其实,现实中是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但在法律世界中却是符合逻辑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由保险法规范,遗产存款继承问题由继承法规范,二者并不冲突,只是在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规则而已。知识产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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