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给妻子陈某投保重疾险,年交保费元,交19年,保额w。
出险后,谁可以获得理赔金?
如果回答不出来,那证明这篇文章还是值得一看,不然我们很多保险都不知道买了什么。
如果你知道答案,也别高兴太早,今天内容保证有你的知识盲区。
被保险人直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首先我们清楚投保关系。
马某给妻子陈某投保:
投保人是马某
被保险人是陈某
这点不难理解。
而投、被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则是《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用大白话讲:投保人负责给钱,万一出险,理赔款(保险金)是给到被保险人的。
这种关系有点像老实人追渣女。
老实人尽管付出,渣女尽管享受权益。
老实人可以选择不继续付出,但永远不能直接享受权益。
看似不公平,但马某却通过这次投保,完成了第一次的权利转移。
受益人被动享受保险金请求权那是不是只有被保险人才能享受保险金请求权?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这里就要提及“受益人”的角色了。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完成第二次转移。
假设马某经过陈某同意,指定儿子小马为受益人。
那么出险后,可以获得w理赔金的是小马。
当然指定受益人的决定权,最终还是落在了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非投保人同时被指定为受益人,否则投保人还是无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投保人还有无机会领取理赔金?上述第1种情况,被保险人生存且无指定受益人,出险后被保险人领取理赔金。
上述第2种情况,指定受益人,出险后受益人领取理赔金。
还有一种情况,被保险人身故,且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那理赔金归谁?
答案仍在《保险法》里: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当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则由法定继承人领取(不考虑订立遗嘱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如果妻子陈某因身故导致出险理赔,在不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作为配偶的马总,要和自己的子女,及妻子陈某的父母(不含配偶的父母)均等分配定义为陈某遗产的理赔金。
与直接领取理赔金不同的是,《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妻子陈某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话,法定继承人需要清偿相关款项。
本文小结从一般角度理解,我们很难理解,为什么投保人负责缴费,却不享受理赔权益。
但正是借助《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关系,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将资产“转移”给被保险人,进而又可以转移给受益人,进行资产、债务及税务的规划,实现财产保全和财产增值。
撰文轻轻有财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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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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