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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满2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看完这两个案例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9
前段时间,有朋友问我一个问题,说如果知道自己带有疾病而去投保,是不是满足投保两年以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当时我问他为何会这么说?他说有个业务员在推销的时候说,轻微的疾病不用说,满2年以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的。好吧,或许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那么今天咱们就好好聊聊关于不可抗辩的问题。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根据最新《保险法》中第十六条条款描述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只是单纯看这一句话,好像确实是只要满足投保2年,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就得赔付保险金。其实,这句话前面还有一些内容,完整的第十六条条款内容如下: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实,在《保险法》第十六条里面,最先声明的是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条款里面也说的很清楚了,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图片来源:网络或许上面的条款读起来比较难以理解,其实,如果举两个案例或许你就明白了。案例一投保人曲某,女,于年5月9日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万能保险,保额12万,附加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保额10万,附加住院费用保险。年3月,曲某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胃癌,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后,曲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以及住院费用元。保险公司拒绝了理赔申请,理由是:曲某在入院时,向主治医生陈述病情时,提到自己曾经患有糖尿病,已有十多年时间。而曲某在投保过程中,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曾经患病的情况,因此拒绝赔付。判决结果曲某胜诉,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次性给付曲某保险金元,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一是曲投保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保险公司拒付的行为是明显违反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二是提出的证据只有医生的书写,并未提出实质性的诊断报告,也没有住院治疗记录。三是曲某申请赔付的理由“胃癌”与保险公司拒付的原因“糖尿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那是不是所有的案例,未如实告知,都能获得理赔呢?我们再来看下面这个案例。案例二:刘先生在14年的时候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80万。但投保的时候未曾告诉保险公司自己母亲的过往病史。3年后,刘先生的母亲罹患淋巴癌住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经过查证发现,在过去的3年里,刘先生的母亲因为淋巴癌反复已经连续住院超过5次,并且都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且刘先生的母亲在投保之前,就已经患病。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理赔申请并提出解约,理由是刘先生并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知法院,而法院并不予支持刘先生的诉求。因为一是刘先生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在投保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你故意隐瞒所患疾病,即使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时间,保险公司依然会拒赔。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健康告知。以免碰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不要认为两年不可抗辩就是过了两年时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这个条款虽然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但是并不能说明超过两年时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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