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离婚不分!”业务员们总是用这些来宣传保险的安全性,但事实呢?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8家保险公司发布了一份会议纪要,名字叫《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下面来看一下细节内容。1、要求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根据我所看到的裁判文书,比如()湘执异5号,当法院对保单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保险公司总是搬出《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称自己无权解除合同,拒绝协助执行。现在既然在纪要签字了,后续就老老实实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划扣,不要再弄幺蛾子了。2、哪些可以被执行我们都知道,一份保单通常有两大类保单利益。一类是保单固有价值,比如现金价值,保单分红,属于投保人。另一类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比如年金,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属于被保人和受益人。那么,哪些保单利益可以被执行呢?这主要看被执行人的身份。如果是投保人,那么可以执行现金价值和分红。举个例子,小明是老赖,他作为投保人买过一份分红型的终身寿险,当年现金价值是10万元,累计分红加生息元,那么法院可以执行这1元。如果是被保人或受益人,那么可以执行生存金。举个例子,小刚是老赖,他爸给了他一份年金险,到小刚25-29岁,每年领取生存金5万元,30岁一次性领取满期生存金50万,这70万都能被执行。3、哪些可以不被执行从上面可以看出,能被执行的,主要是理财险。纪要规定:像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这类产品保障性质较强,现金价值也不多,为了维护被保人和受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一般不做扣划。所以能看出,法院和保险公司还是挺人性的。4、对被保人和受益人的保护如果保单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本人时,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冻结和扣划。如果如果被保人和受益人是其他人,为了维护其他人的权益,法院允许他们赎买保单,期限最低15天。所谓的赎买,就是被保人向法院支付与保单现金价值相等的现金,法院收到现金后可对保单不予执行。此时呢,相当于被保人替投保人还债了,作为对价,被保人应有权要求将保单投保人变更为自己,享受保单后续的权益。可以参考保险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只欠了10万块钱,但我的保单现金价值有万,那怎么执行?纪要规定:允许减保,即只退10万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与保额相应减少。5、展望早在年7月份,江苏高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通知》,通知显示: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类似的文件也可见于浙江高院。这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表态了。虽然呢,这些文件都属于地区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规定。但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法律的铁拳从来不会心慈手软,未来这方面的规定也会不断完善。最近呢,深圳破产法庭宣布了第一起个人破产案,破产人被豁免债务90余万元。我们能看出,执法有力度,也有温度。你要是真的没钱,真的还不起,可以申请破产,法律允许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豁免债务,重启人生。但想着靠什么保险去避债,去欠钱不还,去转移资产,还是省省心吧。这是以诚信为导向的社会,所绝对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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