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疗效最好医院 http://www.kstejiao.com/m/购买过保险的朋友的都知道,有一些险种是“零时起保”,意思是需要过了今天凌晨0点才开始起保。那如果我们在购买保险开始到凌晨0点的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就不能得到理赔了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某年的7月8日,王先生为自己的家用小轿车购买了某保险公司除了交强险外,还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签合同时王先生没有仔细看条款即交付了保险费元。保单上规定保险期间自当年的7月9日零时起至第二年7月8日24时止。王先生拿着保险公司出具的纸质保单离开保险公司准备回家,谁知刚出保险公司不到米即与包女士的汽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包女士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先生负全责。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包女士车辆修理费6万余元。然而,当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时,保险公司却告知该次车祸“发生时间为7月8日中午,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内”,即保险合同还未生效,并于当日发出了拒赔通知书。而王先生认为自己交了钱投了保却得不到保障,属于保险公司违约,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本案属于保险业界比较常见的纠纷案,焦点即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点的认定。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王先生的观点认为,虽然约定了起始时间,但保险公司没有特别向王先生说明这条有损投保人权益的条款,王先生并不知情,应当从缴纳保险费即刻开始起保。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不难看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保险单附的生效条件为保险合同期限,即7月9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然而,保险公司却无法证明其已对该附期限成立时才生效做了明确说明或详细解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保险公司未有证据证实其已明确告知投保人王先生注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保单从收费确认时间点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在实务中,交完了保险费便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是一般保险消费者的普通认知,而本案中“零时起保”的行业惯例却使得被保险人和车辆存在一段时间的脱保期,这不仅不符合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所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本意。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多留心,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上的条款,弄明白投保的时间、赔偿处理等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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