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专业白癜风治疗 http://www.wangbawang.com/m/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承保某些高风险业务时,为了控制风险,一般会把一些高风险的责任除外,但是有些责任不是你想除外就除外的。搞不好就触犯监管红线。渝银保监罚决字〔〕10号经查,某财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年3月至年5月期间,某财险重庆分公司承保自卸货车商业车险使用特别约定:“1.在装卸过程中任何原因造成液压升降系统的损失;货厢处于举升状态时造成的架空管道、线路和其他物体的损失;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自身损失,属于除外责任。2.因车辆自身重量原因造成道路、桥梁的损失以及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地下任何设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3.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保险特种车辆自身和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4.自卸车在工地上倾覆不负保险责任。”缩小保险责任,涉及保单笔,保费金额合计.2万元。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某财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个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处罚中没有标注自卸货车的吨位,像10吨以上的自卸货车俗称泥头车。这个车风险很大,为了控制风险,该公司把升降操作中的对自身和第三方责任全部除外了,感觉只保了一个行驶过程中的损失。为什么会这么做?或者车主为什么会答应做?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小保猜测,要么是为了省保费,要么可能有其他险种覆盖了这些责任。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做非车转移车险的费用。无独有偶,五年前,还有一个因“缩小保险责任”被处罚的案例。湘保监罚〔〕39号经查,你公司年至年保单号220030702000001等11笔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保单,附加的部分特别约定内容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保监会备案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某备案[]N号)不符(详见下表)。备案条款:第七条中规定: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第十一条中规定: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碰触责任除外)。特别约定内容:发生全损和推定全损时,免赔率为20%,主条款关于全损免赔的约定不适用于本保单。备案条款:第二条中规定: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特别约定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出于救助目的的打捞费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搁浅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接受检查时主动配合态度好,积极提供全部资料;公司已将检查情况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已参照沿海、内河船舶险种的特别约定,设计附加险并向保监会进行了备案;增加特别约定系受市场通行做法影响,沿袭上年其他公司保单,且系应客户要求,客观上未扰乱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未损害消费者利益,且未因出险理赔损害投保方利益,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综上,请求酌情减轻处罚。我局认为: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是《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附加险系我局检查完毕后采取的行为,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沿袭上年保单,采取市场通常做法等理由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你公司通过特别约定缩小保险责任范围,客观上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罚款35万元。另外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保监发〔〕70号)中,对保险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今日保条独家发布。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8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