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保险知识的认知度不够,不少人对于购买保险是持观望态度,而下面通过了解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加深对保险的认知,知道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您在购买保险时候多一份放心。保险受哪些法律保护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点评:人寿保险是不受债权债务干扰的金融工具,能为您在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被分配。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点评:保险被誉为全球公认的财富保全最佳方案!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个人所得税法》点评:财富传承最佳方式,千万不要等遗产税征收才想起他。5、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婚姻法》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点评:保护个人财产,但不需要公证有伤感情的不二选择!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点评: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买保险,您还有什么不放心~!常见误解,从业者请自律~!误导一: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主要依据《公司法》第36条规定:“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掉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大多还引用案例:“美国安然公司年破产,其主席及首席执行官肯尼恩.莱夫妻年2月购买了万美元的人寿保险。破产清算了公司的所有资产,但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却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肯尼思.莱夫妻。两人按保险合同每年可从保单中领取92万美元的年金安享晚年”。正确理解,重新认识“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我们找到《公司法》第36条,看看条款内容到底说了什么。《公司法》这条款与“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连一毛钱的关系也没有,查遍所有《公司法》条款也没有找到与此条相关的条款约定,所以结论是,这句话出自《公司法》完全是误导,谁再这样说,就是在胡编乱造~!“破产债权”到底怎么理解?根据《破产法》第2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非国有企业法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不能直接适用新《破产法》,其属于破产清算的,可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企业破产法》所以,“破产债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破产时,其股东持有的个人保单不属于公司财产,只是股东的个人财产,是不列入公司破产清算内;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破产债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属性,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或个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个时候当持有人的保单有大额现价时,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所以通俗所谓保险避债作用只能对这些人有用。如果您是个规范的有限公司出资人或者股份公司股东,公司破产和你个人债务是两回事,您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保险避债就不适用您~!综上可以得出:“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这说法本身是有问题的,详细去查法条,根本就没查到相应出处。误导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主要依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其他理财工具决不具有的安全性能,即认为保单受法律保护,不能被查封的财产。误导三、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主要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正确理解,重新认识“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通常借用的法律条文:近年来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者在推销保险时,惯用受益权大于债权这种说法,常常引用条款,来宣传保险可以避债。《保险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正确理解:保险法第23条第3款正解是限制非法干涉保险金赔偿义务,并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是基于保险事故发生);而人身风险导致赔偿保险金的申请本身就属于个人专属(财产)债权,不能被代位追偿,这并无异议,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可以决定到底申不申请理赔;而在发生风险后,能一直靠不申请理赔而逃避相应债务吗?答案是:不能(人寿保险理赔的诉讼时效只有五年)。单从这几款法条看,并没有直接说明保险是不被罚没或不用于偿债的,且不良的宣传还将导致消费者误导以错误的方式购买了保单(尤其大额保单),面临风险是很大。运用保单做资产保全规划,绝对不是通过几款法条,泛泛的就可以做到规划的;保险对债务隔离及保全是相对性的,不是绝对;正因为是相对性,所以在规划上对专业和技术有很大的要求。对资金来源、保单当事人主体的架构、保单的司法管辖问题等,是否要结合协议、遗嘱、赠与、公证、信托等工具来设计合理的法律架构。误导四、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主要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即认为买了人寿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了,离婚时不用分割。正确理解,重新认识“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年11月21日)第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理赔金专属于被保险金或者受益人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离婚不分“的依据。(注意是理赔金,即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理赔金,对于尚未发生的事故不算)。而一般常见离婚双方是健康时候,保险利益以“现金价值”而非“理赔金”的形式存在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那么交保费的钱属于个人财产的保险离婚时不分,交保费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险离婚时就需要分;这一点最高院《会议纪要》第5条已经给我们答复了。那到底保险能不能在婚姻里起到婚姻财产规划?答案是:可以实现的。重点要消费者要找到真正靠谱专业懂法懂保险人士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给出参考建议。家庭风险保障不是靠几份保险实现的,保险也只不过是作为最后兜底的工具,并不能真正解决核心问题。真正的防范和规避风险,而是在于好好经营婚姻家庭。尤其是作为女性,拥有独立自主,自我保护的能力,才是规避风险的最佳工具,因为这个世界,没有谁真的可以依靠,只有靠自己!最后保险是对专业性要求是很高的职业,但从事这行的门槛太低,大多从业人员专业性很低及职业素养太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或培训人员,靠情感绑架和故事煽情,经常一本正经的和客户胡说八道,瞎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断章取义,推介产品,一副很高明的样子!保险受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请正确认识保险的价值及意义。但同时,也真心的希望大众对保险少一点偏见,但是这种改观需要更多有良知的保险人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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