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的好朋友
是保险公司业务员,
推荐张阿姨
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
因为二人非常熟悉
朋友知医院,
就没询问张阿姨的健康状况,
自己做主将投保单上
所有健康询问事项
都勾选了“否”,
将只有签字的页面
交给张阿姨签了字。
后来张阿姨患上了
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
发现张阿姨投保前
在其单位组织的体检中
检查出患有投保确认书
所载询问事项中的疾病,
而张阿姨投保时
没有如实告知,
遂拒绝理赔
并通知张阿姨解除合同。
张阿姨觉得很冤枉。
张阿姨真的没有“如实告知”吗?
保险公司真的可以拒绝赔偿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投保人在保过程中,负有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事项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确实可能导致不能获得赔偿。
但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为限,即便相关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如果保险人实际上没有对此进行询问,投保人未予告知也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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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课堂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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