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故保险公司应规范职工的销售行为,在签订合同前就格式条款应当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作者:江茹玉、胡颖
原标题:《今日普法
保险合同中提示义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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