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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规基础管理知识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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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不得有哪些行为?

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号)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保险法》条等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由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拒绝承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不可以。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监管机关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强制要求其同时购买其他保险产品?

不可以。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监管机关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

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监管机关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将营运车辆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承保?

不可以。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营运车辆作为非营运车辆进行承保并以此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目的。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6、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按照公交巴士或大客车车辆座位数承保替代按照核定载客人数承保?

不可以。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了降低保险费率以车辆座位数替代核定载客人数进行承保。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7、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承保车辆排量系数以此减少投保人车船税缴纳数额?

不可以。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修改承保车辆排量系数以此达到减少投保人车船税缴纳数额的目的。

违反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由监管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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