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年12月,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A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保险并交纳了保费。保险合同自年1月1日生效,保期一年,到期自动扣费续保。
年,杨某因卵巢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同年5月8日,A医院调取了原告杨某年的住院病历,记载“杨某患高血压,既往史高血压病10余年”等信息。保险合同约定,若杨某隐瞒既往病史(含高血压3级),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故A保险公司于年6月22日以“杨某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作出不予理赔决定通知书并解除与杨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杨某索赔无果诉至法院。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本案中,杨某在检查出患有卵巢恶性肿瘤后即向保险公司进行医疗报案,并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5月8医院调取杨某年住院病历。即:A保险公司在5月8日已知晓原告杨某的病史情况。纵使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也应在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但A保险公司于6月22日才解除合同,该解除权的行使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故杨某与A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A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对于原告杨某提出的要求被告A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来,居民投保意识逐渐增强,但“投保容易理赔难”也成为人们投保时的一大困惑。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是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保险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和一定的解释权。如实告知制度对保险合同各方尤为重要,该制度有助于平衡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对于投保人而言,在投保时对于保险人所询问的各种事项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存在拒赔风险。对于保险人而言,所询问和告知的内容应当清晰具体明确、重点突出,不应笼统或模糊,让投保人无法辨别和判断,在询问流程及内容设计上应更为缜密。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西乡县人民法院
识别左侧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bszl/9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