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减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8号)精神,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从年5月起,对长春市统筹区内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按社平6%缴费的优抚对象户、按固定金额缴费的军队退休户和离休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和统账结合)户、部分预交的破产企业在职人员户、失业医疗保险户等特殊缴费基数单位均不在此次减征范围。
二、减征时间
依文件规定,减征时间为年5月至年7月。对于医疗保险费已到账未能在年5月享受减征待遇的参保单位,顺延减征至年8月,即:年6月-年8月享受减征待遇。新建参保单位减征期为医保建户次月至年7月,例如:年5月新建参保单位减征期为年6月至年7月。
三、注意事项
1.从年4月22日起,暂停参保单位年5月医疗保险费线上及线下核定;
2.预计年4月25日后开通线上及线下年5月医疗保险费核定,敬请 3.已核定年5月医疗保险费且税务缴费未到账单位,同步撤销医保和税务部门征集信息,年4月25日后重新申报核定。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年4月22日
来源: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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