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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主张保险赔偿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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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2月18日,某商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间为年2月22日起至年2月21日止,被保险机动车车牌号为黑HXXX,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其中机动车损失责任险额为元。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原告公司员工孙某驾驶被保险车辆黑HXXX号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双城区双周路与东官镇附近道路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撞至右侧道路沟内的树木上,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同时造成某公路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公司要求按照全损13万元的价格予以理赔全部损失,但原告公司认为,既然定了全损,就应按照全损元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并赔偿原告租赁吊车将事故车辆从事故发生地沟内吊出并拖至哈尔滨某汽车服务站元的拖车及吊车租赁费,原告公司向哈尔滨市某公路管理站赔偿第三者损失.84元,原告于年11月19日贷款买新车产生的.27元利息。原告将事故车辆从哈尔滨托运至鹤岗市托运费元,原告将事故车辆放置在鹤岗某服务站产生的保管费合计元。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公司同意向原告给付元的拖车及吊车费,及第三者损失元,给付原告12万元的保险金,并将车辆残值一并给付原告。但原告认为在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已经给了原告一张空白的全损单,且双方在电话沟通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说事故车辆“定全损,包赔13万元”,原告遂认为,根据空白的定损单及电话录音,事故车辆已经被保险公司定为全损,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元保险赔偿金及元的拖车及吊车费、第三者损失元。在庭审结束后,法院遂向原告释明,这份空白的定损单和录音只能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理赔协商的一个过程,虽然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了定损单,但是该份定损单为空白的格式合同,双方并未签字确认,不能因此就认定事故车辆被定为全损,因事故车辆为营运的大货车,原告主张赔偿自行贷款买车的产生的.27元的利息损失,法院亦向原告释明,该费用为保险事故所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因本案在年2月22日已庭审结束,同年3月23日原告又主张了从哈尔滨到鹤岗的托运费元及减少事故车辆的残值损失扩大产生的管理费元,法院经向原告释明,诉求应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但原告坚持主张。经与被告沟通,被告公司答辩元的托运费及元管理费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且这两项费用不在被告的赔偿范围内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元共计天的管理费是由原告自行主张全损理赔导致未能及时修复造成,故该项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不予支持。结合调解意见,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商贸公司保险金12万元、施救费元、第三者损失.84元、托运费元以上共计.84元;被保险事故车辆残值归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原告某商贸公司多次向法院致电表示感谢,结合法理与情理,公平与正义,以及法官积极耐心的法律释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前路纵有万般险,破开荆棘迎朝阳。要以能力作风建设学习成效转化为为民之心、担当之诚、实干之风,勇担追赶新使命,砥砺奋进再出发,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原标题:《如何依法主张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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