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银行柜台投保的寿险,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公司拒赔,而且合同成立没有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一方面保险公司拒绝通融赔付,另一方面律师说打官司证据不足。
那么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什么方式逆转案情,得到理赔呢?有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就是不通过打官司或仲裁的方式,而是通过和保险公司直接交涉的方式得到保险金。有人可能会问,你去和保险公司交涉,他听你的吗?如果你告诉他违法了,你说他能不听你的吗?
所以理赔高人在一周的时间内和保险公司沟通了两次后,保险公司就和理赔高人签署了协议赔偿书,同意赔付18万元的保险金。前后一个月的时间,理赔高人就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了用通融赔付和打官司解决不了的问题。那么理赔高人都向保险公司说了什么?让保险。公司更改了理赔决定呢?
理赔高人只是向保险公司说明了他在投保过程中违反的两个保险法条款和由此面临的监管风险。首先,王某在投保时,全程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指导操作,即使工作人员不知道王某曾经患过脑中风后遗症,但王某称作轮椅是有目共睹的。代理人在引导王某做投保健康问卷时,没有问他的双腿发生了什么情况吗?而王某的健康问卷的所有问题都回答是否?那代理人就敢在投保单最后签自己的名字吗?
换句话说,代理人在投保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提交后,就视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孙某未如实告知。此结论是根据保险法第条规定得出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得到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业务。因此,此案中银行工作人员造成的违法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次,投保时也违反了保险法第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本应遵循投保时的程序,主动向孙某按照健康问卷的内容进行询问,在明知孙某身体有疾患的情况下,还诱导其不如实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第条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条的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综上,此案的投保流程违反了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和保险法第条的罚则。构成了他们的监管风险,你说保险公司敢不听吗?不听就让保险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既得赔保险金,又得挨罚款,还得受处分。所以说,如果你不懂保险法,你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怕什么,没法捅到他的软肋,也没有撬动解决拒赔问题的杠杆,那么帮助客户争取到保险金就是痴心妄想。
此案再次证明,保险法里有大宝藏,每一个法条都是钱,可惜太多的人既不懂也不会用,尤其是众多的保险代理人还浑然不觉,不懂保险法,已经让他们错失了很多认知之外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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