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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霸王条款吗

来源:保险 时间:2025/3/4
所谓霸王,不是指这个:霸王条款,是指由经营者单方制定的减免自己责任、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比如这种:(图片来源:百度百科)保险合同,似乎也符合这一定义。首先呢,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投保人只有同意与否,不能讨价还价。比如,保险公司在合同里面规定先天性疾病不赔,你不能跟保险公司要求:你必须赔。财大气粗的保险公司压根不理你:爱买不买...这也没办法,保险合同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普通消费者连名词都不懂,更别说协商合同了。其次呢,保险公司老是钻合同的空子。不符合合同理赔标准不赔;涉及了免责条款不赔;没有如实告知不赔...理赔时,他们总能出其不意,找出各种理由。收保费时的痛快劲,去哪了?所以呢,消费者一致认为:保险公司是骗子公司,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然而,一物降一物。保险公司有着知识上的优势,却有着法律上的劣势。不夸张的说,涉及保险诉讼的官司,其中80%以上均以保险公司败诉收场。下面通过三场官司,我们了解三条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案例1:未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免责无效田某为孩子杨某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年2月2日,孩子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涉及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赔偿。相关法律:《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案例2: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无效某单位为工人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该保险条款中约定:理赔需提供县级以上安监局出具的红头文件。后来工人张某进行外墙装修时被电锤砸伤,达到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没有该红头文件而拒赔。法院认为:县级以上安监局并不会对所有事故予以调查、出具报告,该条款要求并不合理,免除了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义务,当属无效。相关法律:《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案例三:不利解释原则年3月,金某因心脏病入院手术,手术名称为:主动脉瓣置换术+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金某认为此次心脏手术过程中伴有主动脉手术,切开缝合主动脉就是主动脉手术,于是以“主动脉手术”的重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医学鉴定为证据,认为该手术实际上治疗的是心脏瓣膜,手术中虽伴有主动脉切开,但并非针对主动脉所实施的手术治疗,不属于主动脉手术。保险合同中关于主动脉手术定义为:“主动脉手术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法院审理认为,该定义涉及医学术语,专业性强,故应当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而不能按照医学专家的水平去理解,在此前提下,双方存在不同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判决赔偿。《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然,若非走投无路,谁也不愿诉之以法。能够顺利理赔,那是最好的。近年来,监管对产品条款的审核力度也愈加严格,这类“霸王条款”随之越来越少。作为消费者,我们能做的,是懂一些保险,明白哪些可以赔,哪些不能赔。毕竟,这是你的终身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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