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赖雅红)9月14日,《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下发,确定漳州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期限。
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在年度每人每年元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财政补助标准在年度每人每年元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由各级政府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上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一是正常缴费期。年9月1日至年12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二是延长缴费期。年1月1日至年2月28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三是参保补缴期。年3月1日至年6月30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7月1日至年10月31日缴费的参保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加上财政补助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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