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在社保大厅办理转移社保关系的人员络绎不绝,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为了大家顺利便捷高效,我今天跟大家说说该业务的办理须知,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转出须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劳动年龄内跨省流动就业或尚未领取退休待遇的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申请人最后一家参保单位在京并且社会保险已经处于减员状态。
(三)当月减员后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的,需参保单位确认当月社保缴费已经记账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1.个人申报
使用IE浏览器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系统登陆”模块中选择“个人城镇职工”登录。
*已注册的用户:输入、、后点击获取验证码,正确输入后点击。
*未注册的用户:点击,并根据页面提示录入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在登录。
在模块,选择,阅读提示信息后点击,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进行下载打印;
选择,阅读提示信息,点击,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进行下载打印。
2.单位申报
申请人在北京市参保的最后一家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在模块,选择,阅读提示信息后点击,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后点击,点击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进行下载打印;
选择,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后点击,点击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进行下载打印。
注:先打养老凭证,再打医疗凭证。
(二)窗口办理
1.参保职工个人申报
参保职工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2.参保职工委托他人代办
代办人和参保职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办理过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其手续应全部办结成功;
(二)存在社保欠费的,须已办结完还欠手续或确认不补缴欠费;
(三)社保系统中姓名、身份证号、户籍类型正确,如为空或不正确需到业务大厅或网上变更,再进行申请转出。
转入须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缴费和待遇领取要求
1.职工需在京正常参加社会保险,并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2.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二)关于“临时账户”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职工,年1月1日后首次在非本人户籍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所建立的账户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按国家规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将临时账户中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
二、办理方式
(一)网申平台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使用IE浏览器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登录后,点击模块,选择,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并根据转出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类型选择人员类型(普通职工、退役军人、随军配偶)后,点击,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参保凭证》点击提交。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使用IE浏览器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登录后,点击模块,选择,输入参保人身份证号和姓名并根据转出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型选择人员类型(普通职工、随军配偶)后,点击,填写相关信息后,上传《参保凭证》点击。
注:A、请您保证录入的凭证信息准确无误,否则责任自负;B、附件文档格式可以为PDF、JPG、PNG三种,可通过扫描、拍照方式生成电子文件,多个文件请将其合并为一个文件,最大不超过A4尺寸,大小为-K,文档字节数最大不超过K;C、在转出地建立临时账户的,请前往窗口提交材料办理。
(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原参保地为企业参保的参保人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gov.cn),在专题中选择服务,经实人认证成功后,填写转移申请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平台查询网上申请审核结果信息,以及查询后续转移进度。
(三)窗口办理
参保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参保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本市户籍职工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1)原参保地企业参保转出的职工
A、《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B、《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原件。
(2)部队转出的未就业随军配偶
A、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B、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
军配偶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将基金转入部队后又随同部队缴纳部分一起转出的,还需提供原地方缴费期间的明细。
(3)临时账户保险关系归集至京的职工(本市户籍或待遇领取地为北京的职工)
A、《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B、《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原件。
(4)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收
A、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B、《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
三、注意事项
(一)户籍信息核实
在申请转入前,需核实职工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是否与实际户籍情况一致(以户口簿为准),否则需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应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如存在上述情况,请参保人及时提供相应文书。
以上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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