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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代签保险合同,并代付保险费,保险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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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务承保实务中,由于4S店与保险公司存在密切的联系,当有人购买新车时,保险业务员为新购买的车辆代签保险合同、垫付保险费的情况客观存在,或者机动车保险到期前保险业务员会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联系机动车续保事宜,保险业务员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垫付保险费的情况也客观存在。那么,保险业务员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代签保险合同或垫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如果保险业务员代签字,保险合同不生效,那么,根据合同的原理,在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存在返还保险费的责任,并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情况下,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来说,是不利的。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按该条规定,保险合同系保险业务员代签字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但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生效。实践中,保险业务员代交纳保险费是得到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口头同意,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将保险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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