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八亿的第9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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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时,我们会看到一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保险合同上,一般是这样表述的:“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指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上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根据《保险法》来制定的。《保险法》中是这样规定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用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多解释,一看文字,我们投保人就知道这是一条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甚至有不少投保人会想:带病投保的事,只要瞒住2年就好了,以后出事了,保险公司还是会赔的。
但,真的是这样的吗?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由来19世纪初,英国的寿险市场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这意味着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因此,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因为当初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赔付。由此出现的合同纠纷层出不穷,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也极大地改善了这家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
年,曼哈顿寿险公司成为首个使用“两年不可抗辩”的美国公司,其初衷也是为了平复和消除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情绪。
年,“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
其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大多数外资保司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年,我国在《保险法》修改后新增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对促进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有深远的意义。
现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是为了防止保险人的“逆选择”。
保险人的“逆选择”指的是部分保险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是非常不利于投保人的,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投保人的“免死金牌”吗?当然不是。不然保险公司得哭死,哈哈哈......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基础是: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此,当超过2年出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能不能赔,大致可以分成以下这几种情况:
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还可以不退还保费。
二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比如真的忘了)未履行如实告知:在这种情况之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退还保费。
三是,保司明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还收费,出险还拒赔、解除合同:那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错了,因为保司在知道足以影响承保结果的是由,即日起,30日内没有任何表示,那就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默认放弃了合同中的权利,那么以后就不能够主张这个权利,也就不能再拿“没有如实告知”、“不符合承保条件”来说事,该赔还得赔。
大家网上看到保司因“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败诉的案例,那可能就是保险公司出错了,比如在理赔调查中,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拒赔或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被诉讼至法庭,一般是保司输的。
四是,不是故意不如实告知,且本次出险的疾病不是保前已有的违反健康告知的疾病,保司当次是可以正常赔付的,但是赔付后保单会终止,并终止保单续保权。
另外,除以上列举的情况外,现实中的其他情况也还是可以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进行诉讼和抗辩,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审判。
那么,哪些情况下,是保险公司可以合理拒赔的,即使客户上诉也讨不到便宜的:
"主观恶意明显的;非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条款“责任免除”提到的事项;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例如一年期的短险,即便续保满了2年;保险公司和客户特别约定不保的,例如某重疾险对甲状腺结节是除外责任承保,客户也接受,那之后客户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不用赔。
"
而至于为什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会给网友们留下一个“免死金牌”的印象,大概是因为:误导或过度渲染;中国保险宽进严出的特点;实际的判例中,法官会更多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公司败多胜少。当然了,法官也不会姑息故意隐瞒、骗保的行为。
总之,投保前,一定要如实告知,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大部分理赔纠纷是靠靠诉讼理赔,会影响我们的理赔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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