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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赔,竟是栽到了这个阴沟里

来源:保险 时间: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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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猫友吐槽,保险要注意的条款还真多。

  前阵子她意外受伤去就医,想起来单位给买的意外险就去申请理赔,结果却被拒赔了。

  明明属于保险条款里约定的意外受伤范畴,怎么就赔不了呢?

  原来除了保险条款,这个意外险还有一项特别约定,清楚的写着,医院不赔,而她去的恰好是医院。

  那么,特别约定是什么?能比保险条款还“大”?

  什么是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是在保险合同条款之外,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一些特殊内容。双方均同意约定后,这些内容会附加在保险合同中,成为保单上的特殊协议或条款。一般情况下,它是用来约定一些特殊的免责不赔的情况。比如,开头猫友提到的,医院曾出现过很严重的骗保事件,保险公司把丑话说在前面,“医院就医,我可是不赔的”。这属于共性的特别约定,对投保人都是如此。另外,还有一些只对个人的特别约定。就比如乳腺结节3级,买某个重疾险,经核保后拿到的是除外承保的结论,虽然这份保险的重疾覆盖了乳腺癌,但是对这个被保人而言,乳腺癌是赔不了的。除此之外,特别约定也会列示一些对我们有利的因素。比如买一年保一年的百万医疗险——尊享e生,它的保险条款里约定了30天的等待期,那有些人就会担心,万一买了一年都没出险,第二年续保恰好又在等待期内出险了岂不是赔不了?于是它就在特别约定里加了一条,次年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不再计算等待期,保障的无缝衔接就是通过这一条特别约定实现的。

  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哪个优先?

  又要看保险条款,又要看特别约定,万一两者的内容有冲突,以哪个为准呢?其实从上面的例子也不难看出,当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内容有冲突时,是特别约定优先:一些意外险的保险条款明明约定医院就医可以赔,但医院不赔,医院达到了级别,也赔不了;重疾险的保险条款里明明覆盖了很多疾病,但是特别约定除外承保了,那么除外的疾病即便属于这份重疾险的范畴,也赔不了;百万医疗险的保险条款里明明约定了等待期,但是特别约定说了,在规定时间内续保不计算等待期,那么续保就可以没有等待期。对此,猫妹也找到了关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是在监管那备案过的,不能随意更改,属于“格式条款”。而特别约定,上面也说到了,属于对保险条款做的补充约定,是跟投保人经过沟通确定的、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例如承保结果的约定),所以是属于“非格式条款”。所以,答案也很明显了,当内容有冲突时,特别约定的效力要高于保险条款。咱们大家在投保时也要多留意了,除了保险条款里的保障内容和免责条款,还要多看看有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在投保须知里,或者投保后附在合同里。

本文源自:大猫财经

作者:猫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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