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买了一份保险
保费交了大半年
不幸患癌后
保险公司却拒赔还要解除合同
到底为什么不给赔付?
说好的保费呢?
别急!
请跟小编一起一探究竟
年3月4日,曹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以书面方式对曹女士的健康情况进行了询问,其中一项问题为:“您是否有或被怀疑患有不明性质的肿瘤/包块/结节或异物?”曹女士对全部问题均作出否定回答,并在投保单下方签字确认。
年11月,曹女士确诊罹患右肺下叶恶性肿瘤疾病,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发现,年8月,医院接受胸部CT检查,诊断结论为右肺下叶胸膜结节、右肺下叶胸膜病变等,但曹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该事实。故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理赔的决定。曹女士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时曹女士对保险公司的健康状况询问未如实回答,属于故意隐瞒健康状况的行为,且其申请重大疾病理赔的病症与其曾经病史具有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故判决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审慎阅读投保书等保险文件,对其中涉及的询问问题要如实作答。如遇到难以理解的保险概念或术语时,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在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方可作出勾选确认,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原标题:《怎么了?不赔了?说好的保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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