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11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报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又给保险产品扔下了一枚定时炸弹。
就在当天,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与八大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纪要》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冻结属于其生存金、现金价值和红利等权益。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搜出纪要细细研究一番。
这意味着国内保险经常被挂在嘴边的宣传语,“避债”功能,以及利用境内保险转移资产的功能将不复存在。这是继江苏、浙江、广东、河南、北京等省市明确人身保险金可被执行外,又一地出台相关文件。
上海高院这么做,主要是在年前三季度,上海法院共执行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件次,提取保单现金价值余万元,涉及件执行案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于法院强制解除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江苏、浙江、广东、河南、北京和上海等省市的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执行”有明确的通知。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即“浙高法执()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与此同时,浙高法执()8号文件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发出执行裁定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因此,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现金价值高、积累快、增长速度快,且具有资产属性的年金、终身寿险等类型的保单将会被追偿,甚至被强制执行。看到这里,如果还有人告诉你买保险可以“避债”,知道该怎么办了吧?对,把文章丢给他!这么说来,到底该选择什么产品?到底是“买”,还是“不买”?
其实,配置美国人寿保单就不会遇到上述问题。
美国保险具有司法免责属性,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受官司追讨,享受司法豁免。美国U.S.Code、、等条令规定,人寿保单的理赔金免缴收入所得税。以外国人的身份配置美国寿险保单,作为无形资产的人寿保单,不管理赔金是几千万还是上亿,都无需缴纳任何税费。那么,被保人就可以安心将资产无风险、零损耗的传承给后代,并有效防止资产被告掉、败掉或是离掉,从而实现对个人或家庭资产保护、资产隐匿和债务隔离,还能做到税务筹划和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
曾经轰动全球的“美国安然事件”,让无数人大跌眼镜,感叹美国司法部门对于私人财产保护的倾向性竟如此之大。令许多人更长见识的是,美国法律赋予保险的特殊功能。
美国安然公司(EnronCorporation)成立于年,曾经是全球最大的综合性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在年名列《财富》杂志“美国强”的第七名。
由于经营不善、财务造假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安然公司宣告破产,好几千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在一夜间化为乌有,前董事长兼CEO肯尼斯·莱(KennethLay)被美国联邦法院指控犯有11项罪行,不但被判了数十年监禁,还被追缴数百万美元罚款。
不过,这位大老板在事发两年前,就投资数百万美元购买了美国各种人寿保险。从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便从这些人寿保单中,以每年获得90万美元的方式,免税拿钱用。其实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都受法律保护。而安然公司所在的得州就是其中之一,而他们购买的人寿保单都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保险投资,债权人根本拿他们没办法。最终,由于有大量证据指向肯尼斯·莱夫妇配置寿险时存在诸多欺诈行为,经过长达近10年的拉锯战,迫于社会压力,这对夫妇才和“债主们”达成和解。决定将人寿保险的一半资金用来偿还债务。其实同样的案例也发生在咱们的“贾会计”身上,隔离了债务,也提前为家庭做了保护。这些事情也能看出,美国有完善且成熟的法律保护保险投资者的权益,尤其注重保障保险投资者的利益。如果还不放心,还可以给人寿保单加个不可撤销信托,将保单从被保险人的资产中完全分离出来,以此达到那些的目的,将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回到国内,那为什么中国内地的保单无法通过以上模式隔离债务风险,而美国的大额人寿保单与不可撤销信托相结合,就能稳坐钓鱼台,实现如此多的功能呢?
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中国内地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异。
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国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规则进行规范,而不是以判例进行审判。因此,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打补丁,以此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这种补丁有时可能存在滞后性,因此有诸多不确定性。
美国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且有大量的判例予以规范,因此法律体系完善、成熟且稳定。
而这些法律体系差异也导致了法律对于人寿保险和信托的功能定位,并影响到截然不同的发展模式。例如在中国内地,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信托还仅是一种投资和融资工具。近年来,时常可以看到信托产品“爆雷”的报道。在美国,信托既是设立人的法律契约,又是一种金融制度。
所以,美国人寿保险不仅拥有人身保障,还可以获得长期且稳健的收益及税务优惠,解决高净值人群长此以往面临的大类资产配置、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问题;而信托可以为资产提供长期且稳定的法律保护框架,提升高净值人士的财富安全,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债务风险、税务风险,以及家庭资产分割等风险。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8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