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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参考
1.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案号:()和民三初字第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1期(总第期)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不能行使解除权——杨徐会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玉中民二终字第1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2辑(.2)
3.超出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李仁风诉陆雨、南京河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及第三人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赔偿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受害人不能重复受偿。如果社会保险机构没有参加案件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其告知诉讼情况,支持其依法行使追偿权。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赔偿相关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案号:()秦民初字第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2辑(.2)
4.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李立彬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不能扩张解释至任意情形下,被保险人均能获得赔偿,否则将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违背《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案号:()二中民终字第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3辑(.3)
5.不定期保险合同的变更批单未达投保人的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石本琼等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合同变更的批单未到达投保人时,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案号:()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5辑(.3)
原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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