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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细化保险员工履职回避规定

来源:保险 时间:20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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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晶晶北京报道

作为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公平、公正履行职责,避免因亲属关系、利益冲突等影响正常工作的履职回避制度,近年来持续受到监管高度重视。

12月8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人士处获悉,为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已向各地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悉,《通知》要求,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特征、业务属性和机构人员实际情况,按照依法合规、严格规范和稳妥有序的原则,压实保险法人机构主体责任,着力营造主动申报、严格回避、公正履职、强化内控的文化氛围。

明确回避范围

众所周知,各行各业均存在“讲人情”“靠关系”,保险业作为参与人数百万规模的行业,亦同样如此。但是,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有目共睹。显然,履职回避制度很有必要。

记者注意到,对于履职回避问题,监管此前出台了专门文件。

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严格任职回避、规范业务回避等。并针对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的回避管理进行了区分。例如,对关键人员实行业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双重管理,对普通员工则只要求在办理重点业务时进行亲属回避。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是对《指导意见》的细化和补充,旨在推进保险业履职回避管理更规范、更明确。

《通知》显示,主要从关键人员、重点业务、重要岗位、本人成长地、特殊情况等五个方面给出了需要回避的范围。其中,明确“关键人员”指保险机构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级管理层成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其他员工为“普通员工”。原则上,关键人员应当包含总公司、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各级管理人员。同时,应将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行政、财会、核保、理赔、风控、投资、招聘和中介管理条线主要负责人纳入关键人员管理。

重点业务方面,依照《指导意见》,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需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此次《通知》进一步指出,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点业务应当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

《通知》还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情况进行了细化。

如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五年,担任人大、政协职务尚未届满,所在机构正处于风险处置关键期,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请豁免。

建立长效机制

《通知》显示,各保险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持续对存量任职回避问题进行摸排清理,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严格抓好落实。对已豁免人员按照豁免期限制定合理管控监督措施,继续清理豁免政策使用不合理情况,针对确有困难的情况做好延期申请和清理计划。各保险机构应持续优化对员工回避基础信息的获取核实手段,加快从业人员履职回避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应用。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从业人员履职回避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本机构员工履职回避情况,实现履职回避工作的动态更新和实时控制。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持续做好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晋升、轮岗制度,充实人才储备。要将任职回避、业务回避和豁免人员信息收集、交叉核验、岗位调配等嵌入人事部门日常工作,建立定期报告机制,推进履职回避工作长效化。

需要指出的是,监管要求加大督察问责力度。若发现保险机构迟报、瞒报、漏报、错报信息,或存在其他规避履职回避监管问题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措施,要求保险机构依照内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悉,监管机构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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