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河北银保监局发布《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扩大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并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销售流程和“双录”(即录音录像)用语的要求,增加了新技术手段在可回溯管理中的应用。
河北银保监局鼓励远程“双录”
《通知》共八条二十九款,适用于在河北省辖区内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所有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具体来看,《通知》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一是扩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范围。将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扩大至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
二是完善可回溯录制内容。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展示有效身份证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产品,需根据产品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进行特别说明),投保人经销售人员询问作出是否已如实告知的答复、确认投保单填写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销售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三是鼓励新技术的运用。各机构可通过嵌入系统语音、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保险产品条款等,或在满足相关要求条件下开展远程“双录”。
四是统一录制的质检标准。明确要求各机构建立健全质检制度,配备与销售岗位独立的质检人员,对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五是规范资料保存和管理。明确所有视听资料应保存在省级及以上保险公司和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求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复制,严禁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河北银保监局表示,《通知》分两个阶段实施。自发文之日起至年5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试点开展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年6月1日,《通知》正式实施。
年内多地监管部门升级“双录”
今年以来,河南、厦门、江西、山东等多地监管部门不断升级“双录”,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河南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完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按相关要求对所有渠道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进行“双录”;保险销售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销售人员所属公司投保一年期以上人身险产品的,投保时应利用公司“双录”系统进行录音录像。
厦门银保监局亦在《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中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通过“双录”的可回溯手段予以记录。
江西银保监局印发通知,扩大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范围,同时增加可回溯录制内容。其中将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适用的保险消费者扩大到所有年龄段的自然人,同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增加了对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的量化说明等),投保人对销售行为进行确认以及对投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在山东银保监局印发的通知中,保险销售“双录”的范围扩大至“自保件”。其中指出,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对辖区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自保件开展“双录”。
就地方推行保险销售“双录”后,全国版保险“双录”新规也在酝酿之中。6月,银保监会消保局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业内征求意见。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应使用专门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面对面销售同步录音录像、电话销售全程录音和互联网保险销售可回溯。险企应当建立合作机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统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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