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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万一倒闭了怎么办

来源:保险 时间: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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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消费者经常会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保险要保障我一辈子啊,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万一倒闭了怎么办?!“

先说会不会倒闭,国家都可以灭亡,保险公司当然也会倒闭啦!

但在我国30多年的现代保险史中,并没有倒闭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

因为保险公司业务的特殊性,牵扯到很多人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你怕保险公司不靠谱,国家更怕这些家伙乱来,造成社会动荡,所以国家有专门的法律《保险法》及银保监会这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管理这个行业。

那么问题来了,你说开公司的总是会有经营的好的,也会有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正常公司实在不行也就破产了事,那些亏损严重或者问题多多的保险公司最后都怎么样了呢

接下来让我们从法律条款和实际的保险公司的案例来看看,什么叫强力监管!!

还是先来翻翻咱保险行业的葵花宝典----《保险法》

1.设立保险公司的高门槛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要设立保险公司需要有雄厚的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而在实际已经签发的85家寿险公司中,注册资本最少也有10个亿。

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你有钱也申请不到寿险公司的牌照,如年的保险行业第一次“大扩军”,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多份牌照申请中最终只批准了5家。

2.保险公司分业经营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年之后中国保险行业对财险和寿险进行分业经营,就产生了保险公司有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的分别。按照法律规定:

1.财险公司主要经营车险、房屋等财产保险、一年期医疗险、一年期意外险等交费期较短保障时间也较短的险种。

2.寿险公司主要经营重疾险、防癌险、寿险、年金险等需要长期交费,保障终身的产品。

而消费者关心保险公司倒闭问题,其实就是关心这些寿险公司如果出了问题会怎么样,这里会留个悬念,后文会解释。

3.规范资金运用、控制经营风险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等,就是为了增加保险公司用于应对可能的经营风险的准备资金;

2.再保险业务被比喻成保险公司的保险,是把本公司的业务风险部分转移给别的公司,同时增加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资金实际上来自于各投保人交纳的保费,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范围,使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资本用于过于激进的投资渠道,保障资金的安全。

准备金等预留赔付资金、再保险分散业务风险、规定投资渠道保障本金安全,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4.偿付能力的监管,国家介入机制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保险公司的资产充足,就算立即把所有投保人的保单利益兑现,保险公司也能支付的起!

而如果偿付能力低于%,政府监管部门就会出手整顿这家公司,在情况更加糟糕的时候甚至会接管保险公司。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年保监会接管新华人寿,并引进保险保障基金16亿,后来又引进中央汇金公司,推动新华在两地上市,使一家原来已到了崩溃边缘的公司最终成为世界强排名位的保险巨头。

国家不会放任保险公司溃烂而不管!!

5.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保险保障基金用于保险公司撤销或破产的时候并没有案例,但是用于对接管的保险公司进行救济却有过两次,一次是年的接管新华人寿,注资16亿;一次是年4月接管安邦保险集团,注资.04亿。

6.退一万步讲,万一破产了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保险公司想破产需要得到保监会的批准,要批准破产最起码保监会已经警告、限制、接管等操作了一波了,这公司是要有多大的窟窿连银保监会都扶不起来!

2.赔偿和结付保险金排在了清偿顺序的第二位,也就是员工发了工资就轮到投保人的保险金了。

3.经营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没人接手国家就指派,所以就算保险公司倒闭了,那些寿险业务也会转给其他公司,合法权益不变。

4.人寿保险业务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险、投资联结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两全寿险等几种,也就是说但凡这些险种,随便买哪家公司的都安全的很!

5.另外一种长期险,疾病保险(包括重疾险、防癌险、特定疾病险)按分类属于健康保险范围,因为目前还没有一家经营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倒闭,所以无实际参考。不过根据保监会官微回复,这类产品理论上如果保险公司破产了,那么能取回的是现金价值!

综合所述中国的保险公司在目前的监管制度下倒闭的可能非常小,退一万步讲,就算真的倒闭了那些我们购买的人寿保险依然有效。

而疾病保险,因为倒闭概率很小,相对安全性还是有保障的,当然如果你非常在意这种小概率事件,那么啥家公司都不安全,毕竟中国的现代保险行业才发展了30多年,没有哪家公司在这方面能让人放心的,时间不够长来证明自己能屹立不倒!

以上内容转自知乎-保险研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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