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津云」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发布关于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7号)规定,现就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元和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元至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元。
(六)相关部门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元。
(七)补缴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年6月30日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费月基数按照元确定。
二、有关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元,其中,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三、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元。
本通知自年12月执行。
政策解读
一、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是多少,其应用范围是什么?
答: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元,最高标准为元。应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
二、为什么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现在公布实施?
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应报请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公布实施。因我市施行五险统一征缴政策,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后,我市公布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最高标准。
三、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基础上,可在个人窗口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元。同时,也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津云新闻记者段玮
综合:天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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