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在保单中把现金价值表搞错了,例如把元钱写成了元,那么在退保的时候,是按照元退还是按照元退呢?
保险退保金额是依据保单中载明的现金价值表来确定。投保人当然愿意按照元退啦,但是保险公司同意吗?法律上又会怎么认定呢?别以为这种事不可能发生,下面这位黄国强先生就遭遇了这种事儿。
[案号:()粤01民终号]
年4月29日,黄国强(42岁)向中美联泰大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人寿),投保《都会关爱定期两全险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当日生效。
该份保险缴费方式为月缴,基本保险金额均为.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年,交费期间均为10年,主险和附加险每期保险费分别为.40元和.20元;每期保险费合计.60元。
该保险单中,
都会关爱定期两全保险(版)现金价值表载明,第1至第9年保险年度年末现金价值分别为“23.15、59.29、.53、.87、.48、.54、.24、.80、.45”,并注明“(以元保险金额为单位)(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版)现金价值表载明,第1至第9年保险年度年末现金价值分别为“.00、.00、.50、.50、.00、.00、.50、.50、.50”,亦注明“(以元保险金额为单位)、(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大家注意看,发现这份保单中附加险重疾险的现金价值表的问题了吗?
例如第1年,附加险每月保费.2元,一年合计为.4元。现金价值表对应第1年末为每元保额元,15万保额就应该是元,比缴纳的保费多了足足十多倍。
大都会人寿的这份保险到底是大发善心给投保人发福利还是印刷错误呢?
在银保监会备案的产品材料查询得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版)现金价值表(示例),注明男性42岁时投保保险期间20年、交费方式10年年交的情况下,第1至第9年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分别为1.0、4.26、9.51、14.91、20.48、26.24、32.37、38.93、46.03。
这份备案的现金价值表,明显跟大都会人寿递交给黄国强的保险单中载明的现金价值表有很大出入。黄国强保单中载明的现金价值表比银保监会备案的现金价值表,金额高了刚好倍!
这是什么情况?
原来保单中的现金价值表比备案的现金价值表多了一行字“以元保险金额为单位”。黄国强的保单保额为15万,刚好是元的倍。
年7月,黄国强提出退保,并要求大都会人寿按照保单中载明的现金价值表支付保单现金价值。
大都会保险公司当然是拒绝的,说这是打印错误。而且,他们还声称,早在年就有发短信和邮件,向黄国强澄清过此事。(此处,我个人表示不理解,如此重大的错误,竟然仅仅通过短信和邮件这种极不可靠的方式澄清,这样的工作态度实在难以接受。)
黄国强起诉大都会人寿,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支持大都会人寿关于现金价值表是印刷错误的观点,判决大都会人寿按照修正后的现金价值表,结合黄国强实际缴纳的全部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所以,黄国强最终并没有拿到多出倍的额外退保金。
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主要是,
一方面,按照保单中印刷错误的现金价值表计算的退保金,保单全部价值总计高达93万余元(此金额为判决书中所载),远大于保险期满未发生理赔时返还的金额,即相较于保险期满获得返还的主附险保险费金额,投保人以提前解除合同方式反而可以获取暴利,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保险法确定的公平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银保监会的备案资料,也证明了其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表确实为印刷错误。
还有,案涉《投保须知》《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附加都会关爱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均有明确提示,解除保险合同后将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法院认为黄国强对于解除案涉保险合同将受到损失而非获得巨大利益也是有充分预期的。
所以,保险的羊毛不是那么好薅的。对于超出常理的巨大利益,一定要有正确认识。保险提前退保,在短期内是不可能获得如此之高的收益的。保险合同中,这种因为打印错误造成的远高于常规水平的利益表,也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保险退保#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lczl/56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