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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律所律师解读保险合同内容订立程序及

来源:保险 时间:202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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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循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因为根据原则去订立合同会更加地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有什么程序?在此篇中金台律所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买保险时,投保人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是一份很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记载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关系到保险所能给予的保障程度。对于这一点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与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一期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才会予以赔付。

  保险价值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额的重要依据。对此需要通俗地说,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最多赔付多少钱。对此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并表示的是,其中保险标的就是为什么东西保险,因为保险的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中通常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对此金台律所律师强调的是,只有在此范围以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费就是人们俗称的保费。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办法、标准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针对于合同程序,首先是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书面申请多为填具投保单。通常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作为必要申请条件。投保申请为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人。当完成申请后,就到了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的流程。对此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商定保险费的过程实际上是要约合同的询价过程。一般情况下只要确定了险种也会同时确定了保险费率。只有一些特殊险种才需要双方当事人具体协商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商定保险费率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须立即交付保险费,要约成立后对交付保险费意愿和方法达成一致即可。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双方就保险费率及保险费支付办法达成一致,投保人将填具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人后,保险人根据告知情况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对此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当完成核保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就表示完成同意承保。同意方式一般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以此作为承诺行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随即成立。

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赔偿权利和将来进行索赔的依据。对此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是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有一些保险活动可采用简易程序。

  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合同无特别明显的区别,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对此金台律所律师表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一点金台律所律师表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针对于保险合同订立的特殊部分,需要从保险产品的属性来看。对此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因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订立程序及订立原则”的解读,对此金台律所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合同的订立在遵循其中原则以外,在合同的订立时,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保险合同订立须知主要有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等方面的内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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