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天津市第二中院()二中民一终字第号
李某购买两全保险(万能型),根据合同约定,疾病身故赔付现金价值%,意外身故赔付现金价值%。
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因车位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人劝开后,李某报警过程中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系生前或有严重心脏病,因外伤、情绪激动等因素引起心脏病突发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属于疾病身故,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故由心脏病及意外事件两个原因共同造成(刑事裁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定保险公司赔偿现金价值%。
本案争议在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属于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
对于保险事故因果关系的判定,采用近因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多个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为了均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常常采用比例原则。
小站提醒
在保险实务中,针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认定,受益人(保险金申请人)和保险公司均有举证义务。保单持有人应当及时报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出鉴定,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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