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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保险公司对带病投保应否承担保险

来源:保险 时间:2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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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身患疾病或是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时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实践中在处理带病投保问题时通常涉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和保险人的解除权问题。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A2.N

投保人带病投保

法信·裁判规则

1.投保人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中没有关于带病投保免责的明确约定,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而直接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年12月13日第7版

2.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带病投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王甜甜、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投保人违背了这一原则,保险人有权不予理赔。投保人知晓自己健康状况有异常并患有相关疾病,仍带病投保,对投保单列明的相关疾病的声明项目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辽民申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2-20

3.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刘桂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其法定解除权消灭。故保险人以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湘民申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8-05

4.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询问病史情况的,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免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胡长英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即保险人未履行完毕询问义务,就不存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涉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询问病史情况,故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疾病也无需进行告知,保险公司亦无权主张免赔。

案号:()鲁11民终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2-17

5.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带病投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赵亚辉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主张因投保人带病投保,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带病投保的事实,故对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冀06民终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1-16

6.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但未能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的,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霞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多年疾病,且住院治疗过,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其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了询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号:()豫16民终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1-01

7.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投保前患病并带病投保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徐九社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前患病并带病投保的”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性情形,保险人将其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依法不能免除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举证其在网络投保过程中合理、主动向投保人显示了有关保险条款,并就有关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及违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适当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案号:()豫06民终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10-13

8.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询问事项具体明确,投保人知晓和认可后仍带病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郭守成与王风则、郭永峰等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询问事项具体明确,投保人在投保人和被保人处签名,足以证明其已经知晓和认可被询问的内容。但投保人不仅隐瞒了带病投保的事实,还隐瞒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有意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法院认定其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案号:()晋04民终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03-24

法信·司法观点

带病投保合同满二年保险公司应否理赔的认定

带病投保,经常发生在保险纠纷中,“二年解除期限”成为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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